(2024)粤5202刑更3号黄艳芬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粤5202刑更3号 罪犯黄艳芬,女,1989年10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4198910260644,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榕华街道进东居委东湖路金龙花园J2东梯401号。因本案于2023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2024年2月5日,本院作出(2023)粤5202刑初757号刑事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黄艳芬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后被告人黄艳芬上诉。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30日作出(2024)粤52刑终1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已于2024年5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 2024年6月2日,本院决定将罪犯黄艳芬收监并交付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执行,2024年7月15日,罪犯黄艳芬收监于揭阳市看守所,2024年8月6日,揭阳市看守所来函称罪犯黄艳芬经揭阳市第三人民医院抽血检查诊断结论为: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数值为8833mIU/mL,建议我院根据相关规定及时给予其办理暂予监外执行。2024年8月27日,罪犯黄艳芬以其在所期间发现怀有身孕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合议庭审查,认为符合移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黄艳芬是否怀孕进行诊断,于2024年10月31日移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鉴诊。2024年12月11日,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揭中法鉴审字第29号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为:罪犯黄艳芬是怀孕妇女。 经查,罪犯黄艳芬是怀孕妇女,符合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黄艳芬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内自本决定之日起至分娩后哺乳期结束或终止妊娠之日止) 二〇二五年一月三日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