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5202刑更4号关于拟对罪犯陈泽红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更新时间:2025-06-23 已浏览:29 文章来源:原创
关于拟对罪犯陈泽红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2025)粤5202刑更4号 罪犯陈泽红,女,1990年11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81199011101541,汉族,广东省普宁市人,小学文化,务工,住广东省普宁市军埠镇大长陇村灰草灰路尾24号。 2024年11月5日,本院作出(2024)粤5202刑初248号刑事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陈泽红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罪犯陈泽红以其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 经查,罪犯陈泽红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符合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拟决定将罪犯陈泽红暂予监外执行。 如有异议,请在公示发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提出。 来信地址: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联系人:林法官,0663-8691585。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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