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5202刑更5号关于拟对罪犯杨佩敏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更新时间:2025-06-23 已浏览:32 文章来源:原创
关于拟对罪犯杨佩敏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2025)粤5202刑更5号 罪犯杨佩敏,女,1993年5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81199305031569,汉族,广东省普宁市人,初中文化,打工,住广东省普宁市占陇镇东西南村东门新厝10号。 2024年8月14日,本院作出(2024)粤5202刑初429号刑事判决,以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被告人杨佩敏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罪犯杨佩敏以其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 经查,罪犯杨佩敏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符合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拟决定将罪犯杨佩敏暂予监外执行。 如有异议,请在公示发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提出。 来信地址: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联系人:林法官,0663-8691585。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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