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打击“拒执罪”,严厉惩罚“耍无赖”

更新时间:2018-11-07 已浏览:1934 文章来源:

依法打击“拒执罪”,严厉惩罚“耍无赖”

 

拒执罪全称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甚至不惜触犯刑律实施拒执犯罪,是导致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因素。拒执犯罪作为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最严重的表现形式,不仅使生效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造成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而且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和法治权威,是破解“执行难”路上亟需清除的毒瘤。

1994年12月,冯某向揭阳市某实业公司购买空调机40台,总货款为人民币166000元,没有当即付款。后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但冯某一直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揭阳市某实业公司遂诉至榕城区法院。法院于1996年5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冯某付还原告揭阳市某实业公司货款人民币166000元及该款利息。判决生效后,冯某一直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揭阳市某实业公司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一直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8年,申请执行人揭阳市某实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某新向榕城区法院反映冯某有一套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的房产。榕城区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立即前往深圳市进行调查,并准备对被执行人冯某实施拘留强制措施。经向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解,上述房产产权人原登记为林某惠所有,但于2015年将所有权转让给朱某。经过多方走访调查证实,上述房产原产权人林某惠系冯某妻子,两人于1983年登记结婚,林某惠转让该房产时处于婚姻存续期间。此外,榕城区法院到房管局、工商局、车管所、中国银行、农业银行等多个部门调查冯某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冯某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揭阳市某实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某新也未能提供冯某的其他居住场所及其去向,无法实施强制措施。

由于被执行人冯某在被执行过程中,与其妻子林某惠将共有的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的房产(价款人民币400多万元)私自转让,鉴于被执行人冯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涉嫌构成拒执罪,榕城区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将该案移交至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现已由揭阳市公安局西马派出所受理该案。


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