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对罪犯罗杏生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关于拟对罪犯罗杏生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2025)粤5202刑更3号 罪犯罗杏生,男,1956年7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3195607194414,汉族,广东省丰顺县人,小学文化,住广东省丰顺县建桥镇三社村上罗。因犯拐卖儿童罪于2013年11月4日被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24年10月8日,本院作出(2024)粤5202刑初106号刑事判决,以拐卖儿童罪判处罪犯罗杏生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同案人上诉,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25日作出(2024)粤52刑终437号刑事裁定,本案于2024年12月2日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罗杏生以其有肾衰竭尿毒症期、右肾切除术后、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等情况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 经查,罪犯罗杏生经惠来县人民医院医学诊断、组织诊断专家审查,结论为:罗杏生所患疾病[右肾切除术后、肾衰竭尿毒症期]属于严重疾病范围,符合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拟决定对罪犯罗杏生暂予监外执行。 如有异议,请在公示发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提出。 来信地址: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联系人:林法官,0663-8691584。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