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城法院案例入选 2016年度广东法院民事“十大”案例

更新时间:2017-10-20 已浏览:6869 文章来源:原创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按刑事、民事、行政和国家赔偿、执行四大类型评选出了2016年度全省法院系列“十大”案例。由榕城区法院林桂滨法官主办的揭阳空港经济区地都映鹏软壳蟹养殖专业合作社与揭阳市永大化工有限公司、揭东县地都水产站水污染侵权责任纠纷案【(2015)揭榕法民初字第152号】经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推荐被评选为2016年度全省法院民事“十大”案例之一。

2013年9月22日,揭阳市永大化工有限公司(下称永大化工)由于受强台风袭击而导致仓库部分围墙倒塌。当日揭阳市空港经济区地都映鹏软壳蟹养殖专业合作社(下称映鹏合作社)以永大化工的化工仓库泄露污染其养殖池塘为由报警并向相关部门反映。有关职能部门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经核实,现场未有出现化工仓库泄露事故。后经组织调解,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依法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但在此前提下,原告仍需就污染事实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在被告已经就其没有排污行为进行举证的情况下,原告需就被告存在排污行为进行举证,否则应承担败诉的不利结果。本案中,被告永大化工提供了其未排放污染物的证据,而原告映鹏合作社无法证明被告永大化工排放了污染物,也无法证明侵权损害的结果及损害的数额及范围,更无法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关联性。因此,榕城法院驳回了原告映鹏合作社的诉讼请求。后原告映鹏合作社上诉至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该案为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污染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提供了较高的参考价值。榕城法院始终重视案例的作用和推广,鼓励法官编撰典型案例,指导审判工作,确保司法公正。

s